作者:常熟市络群盆景有限责任公司-官网浏览次数:379时间:2026-01-30 02:33:17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十年前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
庭审中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诉讼中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
法院审理认为,